烈犬伤人事件频发 宠物饲养如何监管?

在大街上行走,被突然窜出的藏獒咬伤,这样的事情在浙江桐庐城区三天内上演两次。面对藏獒这种大型烈犬,城管和民警求助特警,最终多名特警荷枪实弹将藏獒“围歼”。最近几年,大型烈犬伤人甚至致死事件频发,引发人们对宠物饲养登记、监管的担忧。

藏獒在大街“散步”,烈犬伤人频发

1月9日下午,浙江桐庐城区的陈先生在自家菜园里赶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忽然窜出的大狗咬伤,腹部靠左部位被咬了三个深口。直到被咬伤,陈先生才确认是藏獒所为,便立马拨打110报警。

接到报警后,桐庐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先后赶到现场。事发现场位于城南街道瑶琳路金东路交叉口附近,这一带居民小区密集,人口稠密,还有一所小学。现场民警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才将藏獒制服。

而就在此前两天,桐庐闹市区曾出现两只烈犬在大街上游荡,不少市民受到惊吓后报警。在城管、民警无法制服的情况下,当地特警前来支援,用微冲才将两只烈犬击毙。

近年来,藏獒等烈犬伤人事件多发,被藏獒咬伤甚至导致死亡的,既有老人也有小孩,而在公共场所被烈犬惊吓的人则更多。“现在街上遛大狗的人越来越多,有时候躲都躲不及,太可怕了。”杭州市民王女士说。

稍一梳理,烈犬伤人造成的惨剧令人震惊:2013年6月3日,山西省一个正在玩耍的小女孩忽然遭到藏獒攻击,被撕咬得失去知觉,在路人帮助下才得以从藏獒嘴里救出。

2013年6月27日,在大连,一名小女孩被藏獒咬住脖颈致死;2013年7月10日,安徽阜南县一名八岁男童到亲戚家做客,被院内拴养的一只比特犬活活咬死……

“随着宠物饲养人群增加,饲养动物更趋多元化,烈犬伤人事件多发频发,像藏獒之类的大型烈犬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亟待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傅立群说。

烈犬何以“养得了、管不好”?

用棍棒敲打、麻醉针注射、围追堵截、甚至真枪实弹……烈犬在公共场所出现甚至伤人后,城管、公安等部门往往会来制服,可在此之前,这些烈犬究竟该由谁来监管以保障公众安全?

“其实在烈犬管理上,我们是有法规的,但都难以落到实处,许多政府性规章形同虚设。”傅立群说,每次烈犬伤人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质疑管理漏洞,可不少城市在几年前就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但往往“停留于纸面”,难以落实。

记者查阅一些地方的养犬规定发现,诸如大连、上海、杭州、海口、兰州、南昌等城市,对于大型烈犬饲养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且一般都明确禁止市内饲养大型烈犬,但事实上各地城市烈犬并不鲜见。

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观念的变化,宠物饲养逐渐趋于多元化。记者在浙江省一家网络宠物店看到,出售的狗品种繁多,其中不乏藏獒、松狮、哈士奇、萨摩、阿拉斯加等大型犬。

记者注意到,在多起藏獒伤人事件中,一个共同点就是狗主人要么找不到,要么监管不善。几天前,邯郸广平县的一只藏獒将三人扑倒在地,其中一人是村里的低保户,找不到狗主人,自己只能借钱就医。“狗被打死了,狗主人不见了,这种现象太奇怪了,这也表明了管理的漏洞。”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俊杰说,“这种管理不仅指行政上的监管,更包括饲养者的自我管理。”

为加强监管,各地都推出了宠物饲养登记、办证制度,但办证难、懒得办证现象时常发生。以杭州为例,“晚上出来遛狗的一般都没办证。”市民郝先生告诉记者,“虽然说一旦被发现是无证狗就会罚款,但怕麻烦的饲养者大有人在。”

“不是人遛狗而狗遛人”,当前一些大型烈犬饲养者难以做到规范饲养、妥善管护,尤其是部分饲养者对宠物溺爱而忽视他人安全,不对烈犬进行必要防护、拴绑,从而导致宠物伤人事件多发。

“养好管好”才能防患未然

“藏獒伤人有饲养者的责任,这是不用怀疑的,但是从社会角度来说,应考虑整体的社会效应,不能因为有可能造成社会伤害就一味禁止宠物饲养。”李俊杰认为,应考虑加强监管,避免悲剧再次发生,从社会、法律、个人三个维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李俊杰告诉记者,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监管动物的专门法律,有的只是地方性法规。在发生狗咬人事件后,一般适用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认定相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犬只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饲养者或管理者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宠物咬伤人事件,狗主人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就是要无条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而对于执法者来说,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是关键,只有利用好法律的权威,才能维护社会安全,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李俊杰说,在具体的案例中要提高责任成本,使得饲养者意识到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一个“自己的狗自己负责”的自我管理机制。

傅立群认为,目前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状亟待改变。“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现大型烈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要立马采取措施,增加执法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水平。”

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社区监督投诉机制。“烈犬饲养关系社区内的公共安全,因此要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傅立群说,“各地可通过保护投诉者的利益、设立奖励机制,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力量,做到烈犬登记、监管全覆盖,化解公共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