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很可怜,刘女士出于怜悯偶尔投喂,没成想,小猫竟然把同栋邻居张女士抓伤。张女士将刘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昨天(5日),记者获悉,洛阳老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给出答案。
刘女士与张女士是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的同幢邻居,某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此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
今年6月,原告刘女士在小区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
因主张赔偿未果,刘女士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女士、物业公司诉至老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张女士辩称,只是偶尔喂养个别流浪猫,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小区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
而物业认为,已在小区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而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郑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