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上7时许,郫都区成都后花园小区,68岁的陈大爷吃完晚饭在院子里散步。一只小狗从他的身后跑来,同时,一侧的绿化带里又窜出另外一只小狗,将陈大爷撞倒在地。
随后,陈大爷被送医治疗。经过诊断,他左肩、胯骨等处骨折,前期手术治疗已预付了3万余元,后续还需进行牵引等治疗。邻里之间,因治疗费的问题闹得很不愉快。
针对此类狗伤人事件中责任划分与认定问题,记者咨询了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
朱界平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至第八十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本案件损害的发生是由两只狗的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两只狗的饲养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