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名“90后”女子逗狗反被狗咬伤了脸,经治疗与恢复,其颜面部后遗瘢痕现状构成十级伤残,责任该谁负呢?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厦门岛内一卖场附近,小芳在弯腰与阿玉携带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玩耍过程中,突然被该犬咬伤。小芳多次向犬只的饲养人阿玉和阿伟主张赔偿无果,无奈之下,她将阿玉和阿伟告上了法庭。经鉴定,小芳颜面部后遗瘢痕现状构成十级伤残。
阿玉和阿伟却认为,这事的主要责任在小芳,而自己已履行了自身部分责任。小芳作为成年人且同为养狗人士,对宠物犬的脾性及应激反应应有所了解和判断,但小芳不仅未能审慎对待,还不听阿玉的提醒,纠缠多时并俯身搂抱当时正坐立的宠物犬,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玉、阿伟所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按《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应到户外活动,而阿玉违反该管理规定,携带案涉阿拉斯加雪橇犬至公共场所,且事发时未按管理规定对犬只佩束犬链并牵领,导致该犬只扑咬小芳致其受伤,应认定阿玉、阿伟承担侵权责任。小芳虽在该犬只已发出低吼声后继续对其进行抚摸,存在一定过失,但因阿玉、阿伟违反厦门市相关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芳自愿承担20%责任,法院予以照准,阿玉、阿伟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玉、阿伟应赔偿小芳各项损失近11万元,扣除已垫付的近6000元,阿玉还应支付小芳10.3万余元。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