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实施以来,舟山市制定了为期3个月的犬只准养登记过渡缓冲期。如今,过渡期已满,全市重点管理区域内约有7成狗狗完成了准养登记。
从12月1日起,对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养犬人,警方将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舟山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犬只准养登记相关行为的查处。
违反《条例》规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15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全市公安机关将予以查处,对养犬个人处每只500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每只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舟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