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迪犬与松狮犬相遇发生撕咬,泰迪犬主人王某某前去制止,被对方的狗咬伤右小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某起诉松狮犬主人鲁某某索赔,而鲁某某提出反诉。
事发时,王某某饲养的泰迪犬拉了牵引绳,但未办理犬只准养证及佩戴嘴套。鲁某某饲养的松狮犬办理了犬只准养证及免疫驱虫证,但未佩戴嘴套、未拉牵引绳。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11日,王某某牵着自家饲养的泰迪犬在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原十六小学附近散步,与鲁某某饲养的松狮犬相遇后,两犬发生撕咬。王某某在制止过程中被鲁某某的松狮犬咬伤右小腿,形成两处长约5厘米的皮肤裂伤,于当日到医院进行肌注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治疗。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鲁某某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2777.18元。针对鲁某某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鲁某某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