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的一天,省会常先生下班回家,走到小区里后,突然从一旁草丛里窜出一条狗,冲其狂叫,他本能地避让,因动作幅度较大,摔倒在地,手机被甩出很远,严重受损。受到刺激的狗冲过来在常先生腿上咬了一口,一溜烟儿跑开了。
事后越想越委屈的常先生,试图找到将其咬伤的狗主人索要赔偿。后经多方打听得知,这条狗是小区原住户家养的狗,搬离小区后就再没有人管。小区住户李某每次见到狗便喂食,后来习惯性地在家门口准备些吃的,一来二去,狗成了李某家门口的“常客”。
李某认为,自己虽偶尔给狗喂过吃的,但从没带回家养过。自己喂养狗也是怕它饿急了会伤人,本是出于好心,没道理遭索赔。常先生在小区里被狗咬伤,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该找物业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谁养的狗咬了人,就应该找谁要求赔偿,伤人的流浪狗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为一条流浪狗的行为担责。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冯莹莹律师分析,本案中,常先生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至于各方应当承担的比例,由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证据掌握的不同,还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河北法制报